为什么一件雕塑只能复制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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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成果:雕塑作品的原作和材质规范概述

四川美术学院(市级课题编号:CYS)

关键词:雕塑作品艺术版权材质原作

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①而雕塑作品作为美术作品的其中一类,是应受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在学界对于雕塑作品定义的探讨,有以下不同观点:

一是艺术法学者代表宋震提到:“雕塑是雕、塑、刻一类立体艺术作品的总称,著作权法中的雕塑作品与其创作手段、大小尺寸及使用的材质无关。著作权法保护雕塑作品的原型及其锥形,按照原型或其锥形进行放大或者缩小属于复制行为。”②

二是雕塑家龙翔在年中国雕塑学会年会上谈到“雕塑作品是基于物质材质媒介,由艺术家构思,并经手工劳作或机械成型而形成的具有视觉及触觉感知的物化立体形态。雕塑作品一般包括圆雕、浮雕和透雕等基本形式。”

三是著名批评家王林认为“雕塑作品是运用物质材质为视觉及触觉提供实体造型为主的艺术,它以雕、塑、刻、镂、凿、琢、磨、铸、焊、堆积、编织、放大、减缩等人工手段把质材纳入审美活动。”③

四是目前最常用的解释之一,认为“雕塑作品指为美化城市或用于纪念意义而雕刻塑造、具有一定寓意、象征或象形的观赏物和纪念物,是造型艺术的一种。雕塑是以雕、刻、塑以及堆、焊、敲击、编织等手段制作三维空间形象的美术形式。传统的材质有石、木、金属、石膏、树脂及粘土等。以圆雕、浮雕和透雕为基本形式。同一环境下用一种圆雕或浮雕共同表达一个主题内容的称组雕。雕塑被传统观念视为静态、可视、可触的三维实体,以主体的造型形象和空间形式反映现实。它不长于叙述,只能表现动作的一个片刻,但恰是这一点,使作品的效果生动传神。随着现代观念的变化,反传统的四维雕塑、五维雕塑、声光艺术、动态雕塑以及软雕形式纷纷涌现。”④

对于雕塑而言,已不是传统架上雕塑的如泥、石、木、金属、石膏等有限材质,现代雕塑从传统的“雕”与“塑”转向对媒介“物性”的研究,强调“物”所负载的物理与文化属性,重视身体的体验与“剧场化”的表达。如观念雕塑,他不同于重视逻辑和概念表述的观念艺术,在强调观念和跨媒介运用的同时,作品中仍具有雕塑的某些形态与视觉特征,事实上雕塑家们早已在拓展当代雕塑的既定边界,不再是过去认为的三维立体。⑤雕塑家龙翔以“物质材质媒介”“物化立体形态”来谈当下的多元化的雕塑作品,符合当下的雕塑艺术的诉求和科技技术的发展变化,也符合《著作权法》(第四次修订送审稿)中对“复制权是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的与时俱进。

特别是雕塑作为三维空间的艺术表现形式,在创作中经常出现立体对立体的复制现象,即使用模具翻制的雕塑复制品的再创作,这些创作又以作者的思路重新做出调整而生成的新作品,以及新产生的、对立体美术作品进行再复制的3D打印技术,其生成的作品已不再具有手工性质。这些新的现象往往对现有的艺术市场规则形成了冲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混乱,甚而影响国家文化形象。其中突出的是材质转换的问题,新产生的复制品往往可以置换成其他材质,如“物派”提出的,展示物质本体语言的概念以及随后艺术家再其基础上发展而来对材质语言的运用。这种新的理念随着技术的提高,复制品材质变化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而这个新的复制品在一定程度上看,由于其材质不同,进而材质语言引发的观念不再相同,作者从而声称作品即是新的创作。蔡国强的《收租院》即使根据此来做出的论述。此时,我们应以何种界限来区分在雕塑创作中的材质,成为一个必将讨论的问题。

材质雕塑,也是材料雕塑,即是随着现代主义雕塑发展而来的新的艺术语言形式,他的发展伴随着传统雕塑的审美标准的打破,结构主义、日本“物派”都对其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他的到来消解了传统雕塑的边界,与之而来的材质自身的语言则被强调,如水泥、沙土、生长的植物、活着的鸟、灯光、人的身体等一系列的现存文化的变形材质或活体材质作为一种材质语言,阐述了艺术作品、历史和记忆之间的新联系。如物派代表作関根伸夫的《位相大地》,作品意图致力以原初、无累赘的状态呈现物体,使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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