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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持续强化执法力度,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大突出环境违法问题打击曝光力度,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达到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片、警示全区的效果,现对今年上半年云安区内典型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希望广大企业以案为鉴,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
案例一: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案
年4月6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大量扬尘产生,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随后,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该公司厂区内扬尘严重,地面积尘较厚,云安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厂界外无组织粉尘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指标执行广东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所规定的排放限值,该公司总悬浮颗粒物指标最高超标约56倍。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依法对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公司厂区现场,扬尘问题严重
▲云安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涉案公司进行监测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二:某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年2月23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某环保公司旁地块有车辆和铲车正在对卸下的固体物料进行处置,现场并无任何控尘设施,产生大量扬尘,并且固体物料在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露天堆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采证,保留相关照片。经查证,该地露天堆放的固体物料是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由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与云安区某运输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运输企业把船上装载的工业固体废物脱硫石膏用货车从码头运输到该公司旁地块倾倒堆放,倾倒量约吨。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依法对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人员指认倾倒现场
▲涉案人员指认倾倒现场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案例三:某铝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
(一)未批先建
年12月24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在云浮市云安区某工业园现场检查期间,发现某铝材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线正在生产。经调查询问,该公司厂房内新增了一个表面处理生产车间,此新增表面处理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于年8月开工建设。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同意建设的铝材生产线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二)未验先投
在上案调查取证期间,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经详尽的现场调查取证同时发现该铝材公司新增建设的3条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生产线均于年10月至12月期间进行调试生产,即该建设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以案释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