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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小编梳理了济源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有典型意义的环境资源类刑事、行政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借此倡导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当中来,用实际行动践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环保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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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01
路边倾倒危险废物44.2吨
获刑10个月罚金元
基本案情
年7月1日凌晨,王某将一车废弃物倾倒在济源市邵原镇李家庄原S省道北侧李东卫家煤场。经济源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废弃物中砷含量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3-)砷5ml/L的标准限值,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属于HW24含砷废物。经河南省豫石地质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废弃物进行测绘,估算该废弃物总重量约44.2吨。王某于年7月20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44.2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释法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范红海
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有着严格的处置规范,随意倾倒会对周遭自然环境和群众安全带来极大风险,后果十分严重,属于刑事犯罪,必然会受到严厉惩罚。
02
超许可范围非法采矿
获刑1年10个月罚金15万
基本案情
年5月至年5月,被告人谭某雇佣人员在济源市克井镇其所在的公司矿区西北方向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发后,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经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认定,被采矿产资源量为.5立方米,按照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矿产资源基准日市场价格14.3元/吨(不含税),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6元。谭某于年1月30日向公安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万元。后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谭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元。
法官释法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向东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谭某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而且毁坏了相应的土地植被,是严重的环境资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3
河道非法采砂
两被告人分别获刑九个月、六个月
基本案情
年12月28日,被告人翟某某与济源市大峪镇某居民组签订河道清理合同,约定将居民组大坝内河道清理工程承包给翟某某,承包期三年。年4月份开始,翟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证和相关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河道大坝内清淤挖砂,并对外销售河砂。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现场挖砂、给工人记工、负责工人吃饭等。截止到案发,翟某某共挖砂余车,销售砂款共计30余万元。案发后,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翟某某、李某某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及后果等,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法官释法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浩杰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矿产应取得许可。本案被告人翟某某为了牟取私利,通过与相关集体组织签订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采矿的真实目的,未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造成河道环境严重破坏,不仅侵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也造成了环境的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非法采矿,受雇他人在非法采矿现场负责、管理,是对非法采矿人员的帮助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共犯,但可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认定从犯。
依法保障环境执法部门履职
01
物资回收厂粉尘排放不合格罚款3万元
基本案情
年12月25日,济源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济源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厂钢渣筛分生产线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北侧约吨钢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等措施。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结合该废旧物资回收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废旧物资回收厂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年5月8日送达改废旧物资回收厂,但该厂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缴纳了1万元罚款,仍有2万元罚款未缴纳。济源市生态环境局于年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法院认为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02
废弃油桶保管不善、黄土露天堆放罚款4万元
基本案情
年7月17日,河南省涉气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济源市某新型建材厂车间北侧废机油桶未采取有效贮存措施,地面有遗洒痕迹,经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该建材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危废专用贮存场所,废机油桶在车间北侧随处堆放,桶壁及地面有遗洒的机油痕迹,且在料棚西侧露天堆放黄土约吨,周边未设置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随后对该新型建材厂处以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结果
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原济源市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济环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执行事项为对被执行人所处的罚款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原标题:《六五环境日
济源市人民法院涉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